“靠山吃山”变为“养山护山”******
彩霞映照下的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益塘水库,水清岸绿、鱼翔浅底,库边曲桥亭榭、鹭鸟翩飞,令人心旷神怡。很难想象,曾经的这里是矿渣沉积、水体发黑发臭的另一番景象。益塘水库的“新生”,正是湘东区大力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湘东区通过对废弃矿山实施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不仅改善了废弃矿区的生态环境,还走出了一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新路。
湘东区是远近闻名的“煤城”,由于过去生产工艺落后和盗采乱挖,留下了近9万亩的废弃矿山,一座座满目疮痍的废弃矿山如同一块块难看的疤痕散布在青山之间。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等生态问题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城乡环境面貌。
“湘东区冬瓜槽区域,高峰期有小窑煤井100多家,造成采掘区域基岩裸露,煤矸石堆积成山,植被严重破坏,地表破坏总面积约为4095亩。”湘东区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湘东冬瓜槽废旧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是全市最大的废旧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区域范围包括湘东镇巨源村、腊市镇明塘村、乌岗村、下埠镇虎山村。
“深挖废旧矿山资源自身价值转化潜力,推出‘1+N’模式,实现项目投资回报,以减轻政府投资压力。”湘东区相关负责人说。
位于腊市镇乌岗村的益塘水库2022年4月开始治理,建设者从边坡治理、清挖矿渣淤泥着手,新建了挡土墙、铺设草皮、栽植护岸树木,对库底污染沉积物及泥沙进行彻底清理,清理出3万立方米沉积物,还原了集灌溉、防洪、观光等于一体的民生水利工程原貌。
“相比往年,水库的蓄水量得到了扩容,水库的水体也由劣五类变成三类水。”乌岗村村干部说,时隔多年,这个小二型水库重新发挥作用,保障了下游数百亩农田灌溉。
经过综合整治,如今的乌岗村,植被葱郁、蜂飞蝶舞、水塘清澈,一条条新修的沥青公路蜿蜒山间,一派生机盎然,一个个特色产业基地彰显出活力和魅力。
如果把冬瓜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看成是湘东区生态绿城的“集大成者”,那么,该项目中的“H39号地”则可称为当地生态修复建设“小试牛刀”的一块试验田。
从山顶俯视,面积不到1亩的“H39号地”仿佛是茫茫戈壁中的一抹绿点缀其间,红薯、萝卜、豇豆等作物郁郁葱葱。“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简直身处花果山。”微信朋友圈里,项目经理兼施工员王志伟经常晒晒自己的成果。
在花冲坡片区,工人们正在边坡打锚杆挂网,他们架着长长的管子,对护坡进行喷播,伴有草籽肥料和灌木苗种的泥浆源源不断喷射到边坡上。
“边坡增厚10厘米,泥浆里草籽和灌木长大后抓地强,稳定性很好。”项目总工程师胡取枋介绍,高峰时,冬瓜槽项目有60台挖机、100多辆后八轮、8台推土机、8台铲车和6辆洒水车同时作业。
“矿山修复,不能一‘绿’了之,关键在激活沉睡资源,让村民口袋鼓起来。”胡取枋介绍,通过降坡、削坡、修建挡土墙、覆土复绿等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将为当地百姓提供旱地和水田100多块,通过土壤配方改良,农民可种上经济作物和农作物,也可以发展休闲农业。整个项目预计可新增耕地面积1720亩,其中水田494亩,旱地1226亩。
对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就是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再次利用。湘东冬瓜槽废旧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总规模3845亩,预算总投资3.1827亿元。此举不仅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保障国有资产不会流失,还解决了政府投资回报难题,有效推进废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程;以政府平台公司为融资主体,对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包装,向政策性银行进行融资,不增加政府的隐性债务。
修复矿区、植草种瓜、种花生芝麻、养山鸡;开发旅游、培育产业……从靠山吃山到养山护山,从地下开采到地面开花,百年煤矿抖落灰尘,正在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的康庄大道上接续奋斗,一幅幅彰显产业兴旺之美、文明淳朴之美、共建共享之美、自然生态之美、和谐有序之美的锦绣画卷,正在湘东大地徐徐展开。(张宜婷)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